投资环境

   (一)地理环境

  费县位于山东省东南部,东经117°36′-118°18′,北纬35°01′-35°35′地处沂蒙山腹地,属淮海经济开发区,总面积1903.7平方公里,山区、丘陵、平原各占三分之一,耕地面积101万亩。全县辖18个乡镇,1052个行政村,93万人。山区重峦叠嶂,植被茂密,千峰凝翠,丘陵逶迤,连绵起伏;平原坦荡广阔,一望无际;河道纵横交错,碧水长流。全年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年平均降雨量856.5毫米,平均气温13.4℃,无霜期197天,属暖温带季风大陆性气候。

  (二)基础设施

  费县是一座新兴的现代化城市,建成区面积156平方公里,建成区人口10万。城市功能齐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通讯方面,程控电话、光纤通讯、数字微波、移动通讯遍及全县城乡,因特网业务、国际快递等各种邮政业务均可办理。 费县邮电通讯设备先进,已建成传输数字化、交换程控化和C3级本地电话网,并开通分组交换、DDN、因特网、电子信息和计算机互连网业务。

  费县第三产业发展迅猛,服务设施日趋完善,高中档宾馆、歌舞厅、影剧院娱乐服务设施齐全。县城有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9处,有果品、粮油、蔬菜、农贸、建材、纺织等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10处。

  (三)服务环境

  费县县委、县政府以创造最佳投资环境为目标,全力建设优质服务型政府,高效办事机制,廉洁透明程序,“一站式”工作方式;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工作环境,生态优美,文化进步的生活环境。二OO三年三月颁发了《关于整顿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优质服务

  各职能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文明优质服务。行政执法部门要设立“一站式”收费服务大厅,采取一个口进出,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采取一门受理、联合审批,当场研究,当场办理,是招商引资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规范收费方式,减少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采取优惠政策,减少或合并收费项目。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准。实行低标准、月计算、季度收取的方法,不准预收或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

  ——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执法程序,文明执法,诚信服务。

  对未按规定及时交费的企业和个体私营业户需要组织督查,督查前5日下达督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督查时必须持《行政执法证》、《收费许可证》、《罚款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亮证执法。

  各行政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罚款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罚款标准;严禁以行政手段搞各种摊派集资,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和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严禁下达收费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集中整顿,公开曝光,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随意到工业园区、企业和私营业户检查、收费、罚款的;违反规定上路设卡收费的;随意扩大检查范围、搭车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未实行“收缴分离” 、“罚缴分离”和坐收坐支的;未按国家收费最低标准收费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完善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要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程序、标准、依据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等向社会公开,并搞好服务承诺。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及时提供信息咨询、价格指导等服务。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破坏、影响经济发展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公用事业单位接到个体私营业主的求救后,要在当天给予答复,优先安排施工。停水、停电要在事前通知业户,因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县人大、县政协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纪委监察局每半年要组织党政机关、社会各界采取问卷、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进行民主评议,公开评议结果。对评议差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评议情况纳入两个文明建设考核内容,连续两年被评为后两位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要采取组织措施,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垂直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调整。

  ——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社会监督

  成立整顿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设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破坏经济发展的行为,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不高和刁难、侵害外来投资者的人和事,严肃查处,公开曝光,真正形成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

  (四)政策环境

  费县县委、县政府在投融资、税收、收费、服务以及园区建设方面,结合费县的实际制定出台了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资优惠政策,吸引着国内外投资商。

  《费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2004年2月20日颁布)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正在规划建设中的工业加工区。

  第二条 土地政策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以及对地方贡献情况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前2年奖励该企业,后2年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在4年内奖励该企业。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部奖励该企业,后2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所缴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5%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前3年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全部奖励该企业。

  3、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32%部分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5%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

  4、开发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5年内出卖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50%奖励该企业。

  5、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1年内全额奖励该企业。

  第四条 收费政策

  1、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2、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法律法规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县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新建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5年内免征水土保持费、工商会员费(除上交市以上30%部分)、河道工程维护费及水利建设基金。

  4、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其收取的资源补偿费,按照市级以上所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的50%收取。

  5、新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娱乐设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费全免。

  第五条 投资服务

  1、外来投资企业,由当地政府、园区、县招商办“一条龙”跟踪服务,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外商所需要的其它服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不准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违者将严肃处理。

  2、对新立项项目的外来投资者车辆,由县招商办发放绿色通行卡,在县域内除违规和肇事外,交警、交通、市容管理部门一律不准查扣和罚款;外来投资者可凭县招商办发放的旅游介绍信,免费游览县域内的旅游景点。

  3、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外商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县纪委监察局)投诉,投诉中心将负责协调处理。

  4、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有关材料,经招商办审查核实,报县政府批准,持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六条 奖励政策

  对引进县外人员来我县投资建设项目并注册为县级纳税企业的引荐者,在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项目注册为乡级纳税企业的引荐者,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从该项目投产后所交纳税收的地方所得中优先支付。对引进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引荐者授予"发展费县希望奖"称号。项目引荐者和投资额由县招商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附则

  1、对投资数额特别巨大,科技含量较高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政策条款外,仍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3、对引荐者的认定,由投资者出具证明,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定;对投资额的认定,由县里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招商等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身机核查,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